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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10 11:21:40 【字号: | 浏览量: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审监发〔201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修订后的《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组廉政建设,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组的派出机关要切实抓好审计组廉政建设,加强教育,从严管理,强化监督,不断增强审计人员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审计组廉政教育。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网络技术,开展审前警示、审中提醒和审后讲评,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洁从审意识;

(二)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纪律。进驻审计点后,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八不准”审计纪律和其他廉政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三)检查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执行情况。离开审计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廉政意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现场廉政巡查、重点审计项目廉政检查和审后廉政回访;

(四)落实对外聘人员的纪律管理。加强对外聘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日常纪律管理,采取多种方式,使其充分知悉并严格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

(五)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除审计结束后向派出部门领导汇报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外,对审计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或可能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

第五条  审计组(4人〔含〕以上)要指定兼职廉政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廉政工作,办理具体廉政事项;

(二)密切关注审计组内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和反映;

(三)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致廉政风险的情况应及时制止,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四)注意发现审计组内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并以信息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恪守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忠于职守,依法审计:

(一)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采取回避、追加复核等相应措施;

(二)现场审计、延伸审计、核查重要事项和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以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必须保证2人以上,避免审计人员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

(三)不得隐瞒、变更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已经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部分实行或尚未实行外勤经费自理的单位应密切关注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费用支出情况,避免因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经济关系,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第八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或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关联的单位的宴请;

(二)不准入住明显高于外勤经费标准的豪华、涉外宾馆;

(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不准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和有价证券等;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七)不准在执行公务以外的时间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或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不准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十)不准为个人或家属、亲友购买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股或未上市原始股票;

(十一)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友工作的要求;

(十二)不准利用审计权力和审计影响力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通过被审计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不准利用审计中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分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第八条各项规定的,分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规定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三)和(五)项、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应将其错误事实等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与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等挂钩。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按照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及审计组组长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在审计系统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负责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审纪监发〔1999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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