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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建议】县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1-16 15:45:08 【字号: | 浏览量:

(来源:中国审计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社会专项基金,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我们在审计中发现,该项基金管理中存在救助基金使用率低、资金追偿难度大等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加以解决。

存在的问题

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由于地方无单设机构,管理职能一般挂靠在财政部门的某一个股室,一人多岗,导致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加上救助基金申报手续比较复杂,审核审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审批时间长,效率不高,往往造成“救命钱”长期趴在账上“睡大觉”,未能及时发挥效益。

资金筹集不到位。救助基金主要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贴;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资金;社会捐款等。但从笔者审计当地的实际看,救助基金往往只有上级拨款补助,本级财力有限,未给予补助。

资金追偿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由于财政部门在追偿垫付资金过程中缺乏有效手段,追偿成功率较低。例如笔者在审计中发现,本地近8年的追偿资金为零。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也造成了追偿难题。再加上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为避免陷入繁杂的诉讼中,也很少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进一步增加了追偿的难度。

对策及建议

完善体制落实责任。财政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精简救助基金申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救助申请、审核和发放实行跟踪服务,提高救助基金利用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通过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参加的救助基金联动会议等,开展工作互通,实现信息共享;通报救助基金垫付、肇事者不履行和逃避偿还义务等情况,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救助基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拓宽渠道筹集资金。社会救助的主体应当是政府,但不能完全依靠上级拨付专款来解决资金来源。本级财政应当通过财政预算的方式每年给予救助基金一定额度的拨款,扩宽救助基金来源渠道。同时,应调动社会参与救助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捐助资金。

建立机制切实追偿。财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垫付资金追偿机制,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联系,共同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此外,还可以与司法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委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追偿;加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推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不履行或逃避偿还义务责任人的惩戒力度。(向静 刘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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