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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五条规定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10 11:17:10 【字号: | 浏览量:

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五条规定

200765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员领导干部的作立党干部民、务实廉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央和省委的相关规定,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问题,重申和作出以下定:

第一条  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要坚决拒收,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要立即上交组织。对违反规定收送钱物的,一律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并由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对行贿买官的要一律免职,再按规定处理。对受贿卖官的,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条  不准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等营利活动,不许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不准参与赌博和观看淫秽影视、书刊及表演,不许接受色情服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免职,再按规定处理;到国外(境)外赌博的,从严惩处。

第七条  不准借婚丧嫁娶收敛钱财或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严禁使用公车办婚事、旅游、接送学生、从事洗浴、钓鱼活动,违反规定的,给予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使用公车办婚事的,其车辆由纪检监察机关收缴。

第八条  不准用公款旅游或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出国,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县区和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必须经市委同意,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不准采取公车入私户等手段购买超标准小轿车或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不准摊派款项和用贷款、集资款、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对顶风违纪继续乘坐超标车的,一经查实,除给予有关人员党政纪处分外,其车辆由纪检监察机关收缴。

第十条  不准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违反规定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由本人支付或者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报销,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房产或以劣换优及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等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洒,严禁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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