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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打好五大攻坚战实现五个翻番促进开封快速崛起”效能问责办法》解读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10 10:57:04 【字号: | 浏览量:

《开封市“打好五大攻坚战实现五个翻番

促进开封快速崛起”效能问责办法》解读

着力解决机关工作“庸懒散软” 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开封崛起

 

本报记者 李珍

 

来源:汴梁晚报

 

核心提示

近日,《开封市“打好五大攻坚战实现五个翻番促进开封快速崛起”效能问责办法》(以下简称《效能问责办法》)正式出台。实施效能问责,是针对我市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庸懒散软”方面的突出问题,为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而采取的一项非常之举。其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的重大举措,是打好“五大攻坚战”、实现“五个翻番”、促进开封快速崛起的迫切需要,是转变干部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

 

《效能问责办法》

突出了两大亮点

一是加大了对机关单位及其领导的问责力度;二是注重结果运用,加大惩戒力度。

 

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的效能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落实市十次党代会精神、打好“五大攻坚战”、实现“五个翻番”、促进开封快速崛起的各项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效能问责。

原则:实施效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效能问责的情形

对效能低下、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等25种行为实施效能问责。

《效能问责办法》第五条明确了需要实施效能问责的25种情形,基本囊括了我市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庸懒散软”问题。具体规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效能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消极怠工,敷衍塞责,效能低下,贻误工作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政绩工程,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或工作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

(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问题,在处置中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的;

(四)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炒股和玩游戏等,或出入洗浴、歌厅等场所参加各种娱乐消费活动以及迟到、早退、请假逾期不归或无故旷工的;

(五)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的;

(六)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七)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对应当及时办理的事项,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制的;

(八)对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材料不齐、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或手续,不讲明原因,违反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的;

(九)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落实、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

(十)违反规定向管理或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指导服务、购买指定商品的;

(十一)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的;

(十二)继续执行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违反审查程序,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擅自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三)擅自增设行政收费项目或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的;

(十四)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无故拒绝纳入,或对已经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搞体外循环的,或应网上审批的项目不进行网上审批的;

(十五)截留、滞留或挪用国家建设项目补偿款项,不能及时发放到位的;

(十六)不执行涉企收费“一费制”等规定,超标准或擅立项目收费的;

(十七)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升级、考核和培训等活动的;

(十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本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等问题的;

(十九)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

(二十)本地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包强建,强供强运,强揽工程,强行阻工,未能及时制止或有效消除影响的;

(二十一)本地区、本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二)对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或紧急突发事件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的,或因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三)对举报、投诉者打击报复或故意刁难的;

(二十四)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汴发〔201115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二十五)其他需要实施效能问责的行为。

 

效能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加大对机关单位及其领导的问责力度。

《效能问责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实施效能问责的4种方式:(一)通报批评;(二)告诫;(三)停职检查;(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效能问责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告诫、分管领导停职检查及以上问责,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人次(含)以上被效能问责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五)本单位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的。

上款所称本单位包括本级机关单位及其二级机构。

 

效能问责的程序

实施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效能问责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作出效能问责决定前,效能问责决定机关应听取效能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效能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效能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规定,对责任人员实施效能问责,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人员实施效能问责,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或效能问责建议书。效能问责决定书应送达效能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文明委备案。效能问责建议书应送达效能问责对象所在单位。

规定中,对责任人员实施效能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结果运用

加大惩戒力度。

《效能问责办法》注重结果运用,对受到效能问责的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任用、奖金待遇等方面加大了惩戒力度。

《效能问责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效能问责结果运用分以下情形:(一)机关工作人员被通报批评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含)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单位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文件通报或媒体曝光)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责成单位主要领导向上级机关写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文件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告诫,是文明单位的,由市文明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该单位警告;一年内受到4次通报批评(文件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停职检查,是文明单位的,由市文明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销该单位文明单位称号;一年内受到5次(含)以上通报批评(文件通报或媒体曝光)的,责令该单位主要领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被告诫1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从作出告诫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告诫1次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机关工作人员被停职检查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

(四)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引咎辞职或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效能问责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效能问责结果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和政风行风评议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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