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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1-02 17:08:05 【字号: | 浏览量: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法规名称】:《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办〔201843

【颁布机关】:财政部

【成文日期】:20181229

【施行日期】:201911

【法规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办〔2018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我部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91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及电话: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275

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226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20181229

 

 

附件: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等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核算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基金)。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账核算。

四、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财政专户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财政专户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八、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九、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财政部门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财政部门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十一、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一)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编制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二)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

(三)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二、财政专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

财政专户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社会保障资金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十三、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备注

一、资产类

 

1

1003

银行存款

 

2

1101

暂付款

 

3

1201

债券投资

 

4

1202

委托投资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专用科目

二、负债类

 

5

2001

暂收款

 

6

2101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01

财政专户结余

 

四、收入类

 

8

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

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

 9

4101

财政补贴收入

 

10

4102

集体补助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11

4201

利息收入

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转利息收入

12

4202

委托投资收益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13

4301

转移收入

 

14

4401

上级补助收入

 

15

4402

下级上解收入

 

16

450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7

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18

5101

大病保险支出

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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