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2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 依据 |
1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否 | |
调查 |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
审查 |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
告知 | 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
决定 | 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
送达 |
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7日 | ||||
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否 | |
调查 |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
审查 |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法规科 | |||||
告知 | 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
决定 | 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
送达 | 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7日 | ||||
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
受理地点:开封市开发区盛祥路6号4楼419室 服务电话:0371-23868150 | |||||||
投诉机构:开封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1-23868161 |
二、行政强制(3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办理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 依据 |
1 |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立案 |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否 | ||
审查 | 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违法行为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决定进行封存,代拟封存通知书。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
审理 | 依照法定程序对封存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审理复核,报请审计厅负责人批准。 | 法规科 | 3日 | |||||
决定 | 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封存通知书。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
执行 | 现场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封存,审计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 审计业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7日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不超过7日 | |||||
事后 监管 | 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 纪检监察室 | 30个工作日内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