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审计局权力清单
一、行政处罚(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企业金融审计科、社保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企业金融审计科、社保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行政强制(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企业金融审计科、社保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
2 |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企业金融审计科、社保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3 | 对违法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企业金融审计科、社保审计科、经贸外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
来源: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