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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封市审计局党组 关于印发《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5-17 16:56:37 【字号: | 浏览量:

汴审组〔2019〕12号

各县、区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市审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中共开封市审计局党组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开封市审计局党组

2019年5月16日

 

 

中共开封市审计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河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中共开封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中共开封市审计局党组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党组对议事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议事内容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下列事项需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国家审计署、省委、省政府、省审计厅、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及决定、文件精神和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据全市审计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传达和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事项。

3.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

(二)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落实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审计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总体实施方案;部署市审计局的重要工作。

2.审定以局党组名义下发的关于全市审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以及重要工作部署有关文件;审定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局党组名义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汇报的重要工作和工作报告。

3.讨论通过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以及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通知。

4.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局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并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5.审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和重要事情的处理意见。

6.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平安建设工作、保密工作、人民防线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定员及职能任务分工。

8.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应对办法。

9.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10.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党组集体讨论的问题以及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重要人事任免

1.机关及局属单位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参与全市和全局中心工作人选等事项。

2.市管干部人选推荐。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侯选人员推荐。

4.研究提出对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时有关问责意见。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经济事项

1.超过1万元的一般性经费支出,由相关科室提出需求,办公室汇总写出书面申请,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按规定执行。

2.年度审计项目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支出,按照“先报告、后开支”的原则,由承办科室写出书面申请,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按规定执行。

3.有关专项经费支出。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维护全局和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局党组议事必须贯彻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严格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有关政策措施。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政令畅通,令必行、禁必止。

(二)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局党组议事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表明自己的态度。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三)坚持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议事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外,一般应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研究决定。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要团结协作、互相沟通、互相支持。党组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独立负责处理,切实履行职责;要关心全局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可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或由党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党组成员在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省审计厅有关指示精神和局党组的有关决策精神,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的具体内容,可请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组成员提前提出,报请党组书记确定。对于重大决定,应在党组会议研究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汇总,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印发各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四)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且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议之前书面提出。

(五)对党组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科室,必要时可通知科室负责人列席,该议题研究完毕即告退席,如某议题涉及到党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六)讨论干部任免时,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组织人事科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党组成员临时动议,仓促做出决定。

党组会议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解决经费、变更计划等事项。

(七)党组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印发文件、纪要均由党组书记签发。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八)党组会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和决策,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见,则视为无异议。

(九)党组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在自学的基础上,每个月集中学习一次。

(十)健全党内生活,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四、议事纪律

(一)对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因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二)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局党组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党组会议记录按局机关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五、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组成员落实。明确由科室负责的,一般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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