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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封市审计局党组 关于印发《开封市审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5-17 16:50:35 【字号: | 浏览量:

汴审组〔2019〕11号

 

各县、区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市审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开封市审计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开封市审计局党组

2019年5月16日

 

 

开封市审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水平,加快推进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河南省审计厅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审计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固本强质、守正创新,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大力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持续深化审计机关党建与业务“融合抓、双提升”,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服务保障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谱写新时代开封更加出彩的新篇章贡献审计力量。

三、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全市审计机关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市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五、实行党组集体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党组书记、局长领导市审计局全面工作,履行领导决策和监督管理职责,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事项。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对所分管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出差、休假外出期间,由其委托有关局领导主持局机关全面工作。

六、副局长、驻局纪检监察组长、总审计师、经责办主任和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党组书记、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党组书记、局长支持、指导、监督其他局领导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其他局领导对分管工作要加强领导、尽心尽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他局领导对分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参加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重要会议,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会议文件交办公室呈送有关局领导传阅后存档。

七、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团结带领本单位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的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八、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审计监督职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

九、加强工作调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决策程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推进审计法制建设,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审计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政行为。

十一、制定的审计业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要时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市审计局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相关的事项,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备案。

十二、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提请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机关管理、审计业务制度,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经法制科审查后按相关程序提交会议研究。

十三、严格审计执法责任制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四、市审计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筹备、召集等相关工作,按照市审计局相关会议规则执行。

十六、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承办科室,应及时收集会议材料,并提前1天发给参会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七、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专题会议、局务会议、机关全体会议等其他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或其委托的分管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及会议组织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十八、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召开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全市审计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党组书记、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

十九、局领导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主持会议人请假,并提前告知会议承办科室。列席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相关人员请假,应向会议承办科室说明请假的具体事由,由会议承办科室向主持会议人报告。

二十、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拟研究事项,先由分管局领导召集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研究并认真把关,除保密内容外,一般要征求其他局领导和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的意见,承办科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后,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组书记、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定。提交会议研究时,应附议题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和有关情况说明。

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应事先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应按相关程序复核、审理,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由提交科室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办理。

二十一、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时,由相关科室汇报情况,分管局领导首先发表意见,并介绍相关情况;其他局领导要从大局出发,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意见认真讨论,会议主持人集中多数人意见后,作总结性发言。会议决定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参与表决人数的半数方可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提交表决;紧急情况下可表决,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决定。

对决策中局领导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应当完整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提不同意见的局领导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因决策失误追究责任时,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局领导,原则上不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二十二、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对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及时汇报决策执行和工作推进情况。

局领导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如遇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的特别紧急情况,可暂缓执行,并立即向局党组报告。如报告后局党组仍要求执行原来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三、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省审计厅相关规定和局机关有关要求办理。

二十四、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统一接收各类涉密、非涉密公文,经登记附签后送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局领导阅批。办公室机要人员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分发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阅办。

二十五、在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承办或牵头科室不明确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或报请局领导确定,有关科室不得推诿扯皮。涉及多个科室办理的文件,办公室在局领导批示后分送有关科室,主办科室要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按时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各县区审计局一般不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在公文办理过程中,需要明确意见的事项,经办人、审核人和签发人均应签署具体意见。

二十六、公文签发权限。

局机关制发的公文,应按照主办单位起草、核对,法制科审核,办公室编号,报请局领导签发的流程执行。需要党组书记、局长签发的公文,应当先由分管局领导把关后签字。

(一)由党组书记签发的公文:以局党组名义印发的公文。

(二)由局长签发的公文:以市审计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省审计厅报送的文件;向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发送的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审计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年度审计计划以及审计计划项目调整;其他按相关规定需要局长签发的公文等。局长外出时,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请示局长后审定办理,待局长回来后补签。

(三)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的公文:以市审计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项目业务文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其他属分管局领导职责范围内事项形成的公文。

(四)市审计局会同其他市级部门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经法制科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市级有关部门起草的会签文件,一般应按照工作内容经法制科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特别重要的,经法制科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报请局长同意后签发。

二十七、局机关各类印章实行专人保管,使用范围及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开封市审计局机关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八、加大审计管理系统和电子公文运用,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发文应坚持少而精、确有必要的原则。除办公室外,机关各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要认真做好公文的起草、审核、把关工作,提高公文质量,确保公文严谨、规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将不予编号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退回主办科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执行《开封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制度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计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三十、出台的制度或规范性文件,除需保密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三十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以及信息咨询、投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开封市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受理,及时协调机关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予以答复或解答,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章  纪律、作风及廉政建设

三十三、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体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按程序提出,在上级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三十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未经批准,市审计局工作人员不得就有关审计事项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对外公开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分别报经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十五、党组书记、局长出差和休假,应按规定事前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确定一位局领导主持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其他局领导、县级干部出差和休假,应提交出差、休假审批单,经党组书记、局长批准后,将有关事项告知办公室和组织人事科。必要时,由党组书记、局长确定其他局领导代理分管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出差和休假,按照市审计局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20条意见和市委、市政府16项规定,财经纪律及办公设备、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规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上级审计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汴调研工作,应提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拟请市委、市政府领导会见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

三十八、局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未经局党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等活动。严格出国(境)人员选派和国(境)外活动管理,不得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三十九、除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未经局党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庆典、论坛、联欢等活动,不为各县(区)审计局签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名、作序。

四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常态化机制,完善局领导定点联系县(区)审计局制度,加强业务调研,明确调研主题,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局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

四十一、局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和其他有较大影响的会议、活动,要按照经局领导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参与重要活动必须报道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

四十二、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程序,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审计署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四十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处整改,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

四十五、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市审计局的重大问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指示妥善处理。

四十六、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十七、加强审计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审计法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审计现场管理制度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四十八、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局内督查督办职责,对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领导的批办和交办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等,要发扬钉钉子精神,及时督促落实,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第九章  附则

四十九、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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