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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7-24 14:48:47 【字号: | 浏览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统计对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做好该项工作年度报告的基础性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包括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和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

(三)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分解落实统计工作任务,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数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统计情况。垂直管理部门的全系统统计数据,由有关国务院主管部门办公厅(室)汇总报送,不列入地方政府统计范围。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汇总报送。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报送本部门数据,其中垂直管理部门办公厅(室)应分别报送本部门数据和本系统的汇总数据。

三、统计和报送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将其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能够确保统计工作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开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件采用Excel格式,刻成光盘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信息系统建成后,对报送时间及相关工作的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国务院办公厅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将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予以纠正;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

20146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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