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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8-01 08:51:18 【字号: | 浏览量:

河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豫转提发〔20091号)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河南省2009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豫政办〔200925)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转变政府职能、转交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和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全面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加强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公平,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不得超出法定幅度;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和政府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公开;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原则,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主要任务

()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内容的条款,要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完整、准确、不遗漏。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种类选择、幅度选择、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科学、合理制定裁量标准,由本部门、本系统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且便于制定标准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省公安厅对法律规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制定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制约制度。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则和内部制约制度,并报省政府备案。制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要明确具体,操作性要强,并符合本实施意见的要求。

()强化行政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府法制监督。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凡有裁量内容的,必须使用规定的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另发),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体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和政府监督制度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普遍性问题、突出的违法和不适当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法案件,形成联动机制,依法移送,必要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处理。每年组织一次行政处罚等案卷评查,评查结果作为行政绩效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评查中发现的违法和不适当问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 (2008)6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处罚投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处罚检查、违法处罚责任追究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及时纠正滥施处罚、随意处罚等行为。

四、时问安排

()6月底之前,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领导和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开展工作,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统计表 (见附件一);省政府法制办举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骨干培训班,讲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程序、主要内容、基本格式和工作要求。

()7月底之前,省政府法制办完成审核任务,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布工作。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向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报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的实施计划。

()8月1起,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实施政府监督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1月底之前,省辖市政府首次向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提交政府监督制度及共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此后每年年底前提交一次综合情况,形成制度。

五、工作要求

()省直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入调研、认真起草、充分论证、全面审核,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保证质量。

()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和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网站公布;未经审核、公布的,不得实施。

()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要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系统的动员、培训等项工作。每年对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的情况,要进行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适当行为,及时提出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改进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并报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各级政府法制办、监察局要在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单位和人员,共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郑州、洛阳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附件:1.省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统计表

      2.省辖市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及实行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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