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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闻发布会摘要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3-23 09:20:22 【字号: | 浏览量:

   一、《条例》的制定过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工作。2020年3月10日,省委将《条例》制定列入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并作为省领导领衔推动的重大改革项目。3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扩大会议,提出要对标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围绕省委中心工作主动服务大局,把《条例》从立法调研项目调整为今年的审议项目。为加快《条例》立法进度,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赵素萍、王保存副主任任组长,法工委、省发改委等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起草工作组。6月中旬,起草工作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印发各省辖市、所有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以及省内高校、部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300多个单位和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省人大官网、大河网、中宏网等面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份,根据各方面反馈的1100余条意见建议,组织起草工作组成员集中研究修改条例。《条例(草案)》形成后,省发改委将《条例(草案)》呈省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尹弘省长阅后批示按程序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后配合做好审议修改工作。9月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发改委及有关专家学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有重点的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以及19个联系密切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省监察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二是重点征求企业对条例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多次到企业调研并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企业遇到的难点堵点以及对条例的修改建议,并组织召开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等15个企业代表参加的企业家座谈会;三是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书面征求意见,国家发改委认为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并具有一定创新性,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常委会汇报了《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省委常委会同意《条例(草案)》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后疫情时期发展需求,主动服务全省的经济工作大局,从启动起草工作到审议通过仅用了8个月时间,先后在省内外开展专题调研10余次,召开专题座谈会20余次,专家论证会5次,可以说,这是我省在立法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指示的生动实践。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八章九十条,设置总则、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环境、优化法治环境、优化宜居宜业环境、营商环境工作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贯彻落实省委最新精神。10月,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在条例的修改中,我们充分吸收若干意见中的“九要、九不得” 精神,在总则中第四条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九项明确的义务性要求和九项禁止性规定,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二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明确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是法的实施的关键所在。目前,我省省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是发展改革部门,但是市、县两级的主管部门还不统一,不利于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开展执法监督。因此,为了理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管理体制,加大对营商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条例》在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优化市场环境的关键,是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条例》以破解市场主体面临的困境为出发点,对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重点作了以下制度安排:第一,针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要求政府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二是鼓励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丰富信用担保融资及动产、权利担保融资,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三是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激励机制和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及时查处融资服务时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各类不规范行为。第二,针对水电气热报装时间长等问题,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报装材料、压减申报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自报装之日起,供水、供气、低压用户供电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热八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不诚信问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延迟履行、延迟兑现。”

  四是优化政务环境。优化政务环境是提升营商环境水平的重要抓手。《条例》通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着力打造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一,实行政务服务一窗通办。针对一些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时限长、效率低等问题,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综合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集中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和个人办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第二,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本省政务服务事项按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此外,为简化市场主体的办事程序和材料,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将目前行政审批中的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区域评估制等创新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复制推广。

  五是优化法治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强法治保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优化法治环境一章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原则,作出了以下规定:第一,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第二,针对市场主体最为关注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要求其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第三,针对企业破产案件政府、法院联动不够问题,明确规定政府与法院建立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等财产的流通性和变现价值,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六是优化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除了破解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体制机制性问题外,还应当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城市吸引力。为此,《条例》在优化宜居宜业环境一章中从加强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城市环境建设等三个方面,对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进行了制度设计,努力构建天蓝水清土净的生态环境、亲商安商乐商的人文环境和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七是法律责任。为保证法律责任具体明晰,便于操作,《条例》区分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不同类型的主体,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具体的执法部门。

  同时,在《条例》审议以及调研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干部提出,虽然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了容错机制,但是规定的比较原则,建议《条例》能够结合实际作出细化,使容错机制能够真正运转起来,切实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因此,《条例》第八十一条作出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以上给大家介绍了《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更好、更准确地理解《条例》有所帮助。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gov.cn/2020/12-30/2069680.html

    相关链接:http://sjj.kaifeng.gov.cn/news/view-19-4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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