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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审计局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3-16 00:00:00 【字号: | 浏览量:


对向开封市审计局申请行政调解的的当事人,应当一次性告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行政调解需各方当事人同意,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不启动行政调解程序。

二、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当事人。

三、下列案件属于开封市审计局行政调解的范围:

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由裁决、复议或诉讼机关移送本机关先行予以调解的,本机关调解机构负责进行调解;

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审计纠纷。

四、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五、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市审计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工作人员主持下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事由及主要情况;

3.调解结果和协议内容;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审计机关存档一份。

六、调解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㈠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两次(含)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㈡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㈢经过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七、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开封市审计局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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