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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2-12 18:18:39 【字号: | 浏览量: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4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12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1月1)

(二)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5月1)

(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10月1、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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