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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审计局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规范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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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审计机关普法责任,健全完善审计机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开封市审计局结合我市审计机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深入全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法宣传与依法审计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审计立法和制度建设、审计项目实施、质量控制、报告公告、问题整改等审计工作全过程,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审计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普法责任,提高审计人员法律素质,增强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依法审计的认识水平和法治意识。

坚持常规宣传与重点宣传结合。在日常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的同时,针对审计自身特点和工作职能,结合不同审计项目和时间节点,分别开展法治宣传。对问题易发、多发领域及存在问题比较多的部门,有重点地开展集中宣传。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立足审计机关实际,针对审计工作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

二、普法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

审计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建立普法责任制,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统筹规划部署。建立健全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普法第一责任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总责,其他局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审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普法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起草“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编制普法责任清单,并对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局机关各科室作为普法工作责任部门,在审计项目实施和内部管理过程中,按照普法责任清单要求,结合工作特点和对口联系、监督单位的法律需求,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普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普法内容

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到真正掌握精髓要义,切实把思想和力量凝聚到党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宪法修正案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深入学习宣传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学习宣传与国家法律学习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审计机关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深入学习宣传与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审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继续加强行政法律、合同法、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各专业领域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提升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做好系统内普法

一是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审计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远离违纪红线。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推动法治学习落到实处。

二是不断加大法治教育培训力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审计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审计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保证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抓好对新颁布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结合审计人员不同岗位需要,积极组织法治讲座、法治研讨等,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

三是着力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能力。将审计人员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是否得到强化,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方式遵法、审计标准依法、审计保障用法,作为法治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引导审计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正确处理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的关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在依法进行审计定性判断时要确保符合中央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客观审慎地作出结论和处理,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发展大局。

四是积极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教育引导审计人员按照“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要求,牢固树立“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深入挖掘审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经验,积极参与“最美家庭”“最美婆媳”等评选推荐工作,宣传审计人员良好的家庭、家教、家风,形成催人奋进的强大动能,切实发挥道德教育和党性修养在依法审计中的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凝聚力量。

(四)推进审计法治化建设。

一是完善审计法规制度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改革审计管理体制要求和审计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推动修订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及时修订完善与纪委监委在反腐败等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修订完善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相关制度办法。继续健全审计业务管理、廉政建设、岗位考核、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等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是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审计署、省审计厅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有条件的可以同时设立公职律师。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鼓励和支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法履职尽责。

(五)切实做好社会普法。

一是要提高审计立法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审计机关在审计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修订、制定过程中,要面向审计监督对象、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及时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加强与审计监督对象、社会公众的沟通,增进审计监督对象、社会公众对审计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审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及时发布政策解读,方便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掌握审计工作最新动态和要求。

二是要将普法贯穿审计业务工作始终。要利用审计进点会向被审计对象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使其了解自身在审计过程中拥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增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监督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意识;在审计过程中和交换审计意见时,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充分释法说理,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法治意识。审计机关在举行审计工作会议、召开审计情况通报会、作为成员单位参与有关专项工作时,要邀请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参加,或者利用领导小组各项会议、活动的机会,大力宣传审计法律法规,营造支持配合审计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是要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置信访举报和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程序,切实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要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推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建立和落实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审计对象数据库和审计法规数据库,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有效开展创造条件。

(二)创新方式方法。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媒体开展法治宣传,充分运用办公场所电子屏等平台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积极实施“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利用门户网站和微信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三)及时总结提高。各级审计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积极参与经验交流、学习培训等相关活动,不断巩固提高普法工作成效。市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县区审计机关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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